北京拆扦房屋能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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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参与了一次拆迁,在朝阳区平房区,当时我的房子是合法面积54平米,实际使用60多平,院子20平吧。

先给的补偿方案,大致是这么算的,房补+院补+装修+其他=689766元(未扣除税费) 这里面房补和院补都是按我提交的申请材料上的面积计算的,当然这些我都写了申请,也都在审批通过之后。这个补偿方案给我的是税前金额,让我自己缴纳税费后到财政领款。

我当时觉得补偿标准太低,于是没有签字,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对方给出了增加10平方米房屋补偿和3万元补助(用于搬迁)的方案,我最终同意并签订了协议。 补充协议上明确写了“乙方(我)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家,并将旧房完好交付甲方(政府)拆除”。协议签订后,政府派人来量房,当时我不太懂,以为量了多少就是补偿多少,于是就找当地政府要当初答应给我的多出来的10平方米房屋的图纸,政府以种种理由推脱,到后来干脆就不理会了。

直到2015年的冬天,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才知道政府竟然反悔了,将我起诉了! 我去应诉时看到对方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上写的身份是拆迁工作人员!!!!!!!!!!!!

庭审过程中法官问我是否收到补偿方案时我回答说收到了,法官又问我为何不签字,我说我觉得补偿太低所以没签。法官问政府代理人为何要出此方案?政府代理人说因为我是农民,所以就给了这么低的补偿…… 我当庭反驳说当年市政府下文件说城市居民同样也要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并且还要高于农村居民的补偿标准;而且文件中还要求要给被拆迁人安置周转用房等等。

法官最后当庭驳回了政府的诉讼请求!!!!!!!!! 从此我家过上了平稳而充实的生活——准备诉讼材料、参加庭审、书写状子、上诉、申诉…… 周转用房的问题也是官司中才了解到的,所谓的周转用房其实就是给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是被拆迁人自行租赁的房屋,而不是拆迁单位提供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否则的话就形成了拆迁单位变相给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用的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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