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50%股份算控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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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小李和小王的初恋是在大学时候,两人毕业后几经波折,在其他人羡慕的目光中走入婚姻。结婚头几年,两人关系不错,虽然偶尔也会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但总体来说是和谐的。但现在,两人相处得却是势如水火,以至于要离婚的地步。

原来,两人结婚后,小王将自家一辆旧车给妻子小李使用,该车登记在小王名下。但开车一段时间后,小李和一位朋友产生的纠纷。原因是,在朋友眼中,小李经常使用的那辆车其实应该算是别人的,因为该车有一半的产权是属于那个朋友的。而小李在开那辆车时发生了车祸,对方也以此要求赔偿。随后,小李找到先生,要求先生还清该车贷款,以便将登记在先生名下的该车产权变更到她名下。

李先生不同意,李先生认为,该车是他们当年的结婚用品,是他们婚姻的产物,不应分割。而由于李先生迟迟不愿意归还贷款,小李一怒之下以李先生逾期还款为由,到二手车行将李先生的车以低价卖出。

问题:小王和小李已经离婚,当初两人结婚后使用的那辆车究竟应该算谁的?李先生的车被妻子低价卖掉,是否可以要求妻子赔偿损失?

占50%股份算控股吗?

答:两人离婚后,当初两人结婚后使用的那辆旧车归属问题,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夫妻双方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平均分配。

本案中,根据当地二手车市场普遍的行情,该车在二手市场的合理价格范围应该是3—5万元之间。而本案中小李以低于2万元的价格卖掉该车显然属于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即低价出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行为无效。故其与李小姐之间关于该车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的协议应属无效。

李先生可以该车是被其爱人低价出卖为由于其妻子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份额。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财产份额的分割。由于车辆是一台的封闭式股票,在实际分割时则应按照市场价格对车辆享有的份额进行计算分割,一并对该车辆孳息,即从该车辆卖出之日起的折旧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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