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李卫南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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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报道,2015年7月28日凌晨2点多,犯罪嫌疑人李卫南驾车途经福田区时,看到被害人张某(女)独自走在路上,于是下车将其挟持到车中。在车上,因张某一直挣扎、呼救,李卫南担心被人发现,遂用右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将其活埋。之后李卫南驾驶车辆至龙岗区一废品收购站旁偏僻处,再次将尸体掩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窒息死亡。 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卫南是一个有前科的人。2013年9月份李卫南因为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两年前李卫南就因为强奸被判过刑(有期徒刑四年)。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称,2015年7月26日晚11时许,李卫南在深圳罗湖步行街附近一网吧内上网时,遇见之前曾在网上结识的被害人方某并与其聊天。次日1时许,二人走出网吧继续聊天,随后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争吵,李卫南遂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伤方某的颈部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罪,应数罪并罚。 李卫南对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于强奸罪及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则予以否认。其辩护人提出,李卫南仅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不应当再追究其强奸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经查明,关于强奸罪的事实存在诸多矛盾,且侦查阶段供述稳定一致的李卫南在多次庭审中对该罪名的供述前后反复。故就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认定被告人李卫南具有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对该项罪名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由于李卫南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对该项罪名亦不予确认。

综上,法院裁定,被告人李卫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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