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损人民币能存么?
这个简单,我做过银行从业资格证的考试辅导。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残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0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送交无法兑付的残缺、毁损的人民币:
(一)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持有的不能完全辨别面额的残缺、毁损人民币,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全部兑换;
(二)凡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及从事外汇买卖的企业和居民个人,持有的不能分辨新钞旧钞和外币真币假币的残缺、毁损伤角人民币,可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全部兑换。 可见,银行对于全兑的纸币是负有义务的。
但是请注意,该条文中“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全部兑换”和“可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全部兑换”并没有说“必须予以兑换”。也就是说,如果客户要求银行全额兑换这些纸币,而银行以“没有这种先例”“要报请上级行审批”等理由来回绝客户的诉求,是没有法律风险的——尽管从合规的角度来说确实应该给上一级行报告并听取意见。
当然,按照《货币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进行统计。商业银行应当每日清点库存现金,编制相应的报表,按月度、季度和年度提交央行。 对流通过程中的货币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合理流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对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货币发行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所以,从管理的角度来讲,金融机构是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客户提出的全部兑换的申请。毕竟,万一给客户兑出一张假币来,那责任可就都算在银行头上了。
不过,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了假币,并且不予追究的话,那么其行为的性质就由不作为变成了有作为,因此也就有承担行政责任的危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