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中人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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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处于试行阶段,行业监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都还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规则的过程中。作为刚刚步入试行的企业年金计划而言,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都是正常的,也是必然会发生的。

首先,我们要理解企业年金这一制度设计本身的目的在于“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的补充性养老金”,它是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而存在的。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它应该具备两个基本的特征,即: “补充性”、“养老”。 那么,对于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是否也应该考虑其补充性的特征呢?我的观点是应该的。因为如果不考虑“补充性”的话,任何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就可以自然享有作为“年金基金受益人”所拥有的权利了(当然,这里假设该职工符合年金基金管理公司所设定的其他各项申领资格)。但从当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实行的是“累积制”,也就是企业在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的时候,并不会根据职工的年龄以及退休时间等指标来计算企业应缴数额,而是将企业应当缴纳的金额进行累计,在职工需要使用时再予以提取。这样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就隐含了在企业年金的使用上必须满足“补充性”的特点——即只有在职工先完成了社会保险(法定养老)的缴费之后才有资格享受企业年金待遇。否则,当企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提前支取自己的企业年金账户余额时将无法得到相应的支持。

其次,我们要分析企业年金作为“补充性养老金”的来源。一般来说,企业年金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愿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是企业通过雇主信托计划或企业年金基金会等受托机构受托管理的资产收益。无论是上述两种形式的哪个来源,我们都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年金一定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只是它与社会保险相比是一种补充性的养老金。我赞同按照劳部发[2005]12号文中关于“企业年金不是工资福利,所以不能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的原则,认为应当把企业年金排除在经济补偿金计算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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