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引进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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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中国内地,严格意义上的“传销”已经基本不存在了。目前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中,只有《刑法》和《直销管理条例》涉及传销的内容,而《刑法》中有关传销的条款在2009年就已经修订过。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在上述经营活动过程中骗取财物的行为。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多人参与哄抢公私财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明确禁止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及“聚众哄抢”这两种行为。 而目前互联网上的各种传言中所谓的“传销”,大部分属于“集销”,即“集合推销”的意思。这种形式的交易在《直销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可以通过注册成为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来获得合法的身份。

另外,需要补充一点历史背景知识。中国在1998 年以前一直没有关于传销的法律规范(尽管当时很多地方政府明令禁止),而在此之前,我国的商业流通体系主要受到计划经济的统辖,市场机制没有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很多消费者对于购物的选择权非常有限——往往是超市有什么卖什么,而商家往往也缺乏通过刺激销售来促进生产的动力。所以,当时无论是生产还是消费,都处于极其落后的状态。

而在1995年以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开始进入我国:网上零售。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最早的网上零售是由政府引导的,目的是解决滞销产品的问题——“网上集市”——就是在那个时候提出的概念。当时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零售业在应用,而其核心是供应链的管理。由于传统零售渠道受地域限制,很难实现规模效应,网络这个没有时空限制的平台给零售行业带来了新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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