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屋离婚了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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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生活多年、熟悉香港法律的朋友帮个忙! 前同事是单亲妈妈,孩子爸爸是香港人,婚前父亲出资买房,写的是母亲名字。结果婚后不久父母亲就离异了(母亲带儿子搬了出去)。后来他们又闹离婚,现在到了公屋申请的环节。

请问,如果将来他俩真的离婚了,这个公屋的受益人是儿子还是父亲?是不是母亲离婚后不能再申请公屋了呢?谢谢

答主不是香港律师,但尽量答一下这问题。 首先,前夫的父母买下的房产,因为是婚前购买、登记在前夫母亲名下,按财产法规定,这属于前夫母亲的个人资产。 其次,由于前婆婆是单亲家长,又没有再婚,所以无论她收入多少、有没有工作,都可以申请公房作为住宅。虽然你与前公公已经离婚,但由于是你前夫的父母亲买的物业,而且在你前夫出生并长大之后才购买的,根据房屋法第17B条规定,即使你前夫成年以后,他也有权利要求居住在这房间。换言之,只要你前夫的户口在这里,这套房子就是他的资产,你就可以作为家属住在这里。

但是,如果你前夫重新结婚并且配偶没有住房的话,根据上述法律的18A条款,你作为前妻就没有居住权了,而你的户口即使在此住址,也没有权利要求出租方给予租金补助。这时你需要另外寻找住处。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法律都是大陆法系的规定,与英国普通法有很大区别。因为香港是普通法地区,法官有权自由裁量,所以上面只是大概情况,具体还是要看法官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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