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股份公司要有几人?
法律对此没有限制的规定,按我国法律规定,成立股份公司的最低发起人为二人。一般认为:发起人的人数太多或太少均是不合适的。发起人太多,难以分工协作,易于发生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不利于公司的组建;发起人太少,很难分工协作,影响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并给人以公司规模小的感觉。发起人如果不足二人,则无法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实际上是为了满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
这里说的发起人不足二人实际上是包括两人在内,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公司法关于以设定授权资本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以用借款支付公司设立费用等问题的规定,即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需全部资金既可以由其全部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认足,也可以部分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数额缴纳,其余发起人认足缴纳部分由设立中的公司向其他发起人或向社会募集的款项偿还。其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前实际上是一种债务,承担这种债务的主体应为设立中的公司,而不是公司的发起人。若两名发起人不足以设立有限公司,则由补足两名发起人的发起人共同承担补足责任,而不是在补足责任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补足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的是连带责任,不需要补足两名发起人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所以将不足两名发起人的问题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