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多次清算条件?
关于“基金多次清算的条件”,其实每个基金的合同里都会有,不过可能有些简单,也可能不太一样,我以我熟悉的某家公募的合同条款为例,说明一下。 首先,要了解一个常识性问题,就是公募基金是按照季度进行业绩报告的披露,也就是说每三个月基金公司都会披露一次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而一旦基金发布了定期报告(也就是基金中报或年报),也就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必须对基金进行净值核算,如果该季收益为正(也就是实现了正的收益)且超过5%,那么管理费就可以收取了;反之,若该季亏损,就要先补回之前的利润,然后再计算当期费用。所以从基金定期报告公布时间点来看,基本上每次都是季度末结算之后发布,也就是说基金每次结算后都会产生相应的收益或者损失。
下面来看看基金多次清算的条件: 根据合同条款,基金清算需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注1:在连续20个交易日中,任何一日的收盘价低于面值;或者连续40个交易日中有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面值。
注2:债券型基金还可以附加一定的偿债能力指标作为选择标准。 注意点: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只要基金连续2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情形,就可以触发基金清算条件;而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则是连续20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总额不足人民币3亿元或者是累计净值小于1元的情形才符合基金清算条件。
以上就是基金的清算条件,至于题主所提到的“如果出现连续亏20天就强制赎回”,其实是属于基金暂停净值更新的条件,详见下一条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