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可委托几家?
目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时,应当载明提案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报告和文件一并提交给董事会”,以便于使董事会充分了解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而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号)则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披露文件时,应当将需要披露的内容制作成书面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附件。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应当由中介机构出具加盖其公章的书面说明。
因此从上述法律条款来看,除了可以明确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外,其他的信息在披露前均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且要经过负责人的确认后方可公布。对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更是应该遵循谨慎的原则,在确定是否对外披露以及披露的范围上应当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公司管理层与代理记账机构沟通的过程中,对于重要的事项也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公司的负责人,并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