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什么时候立法的?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0年11月26日开始试营业(当时叫“联合交易所”) 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0年开始发行B股 1993年《证券法》开始酝酿和起草 1998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颁布施行
1999年开始发行可转债(1998年4月23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可以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内按照预先约定的转股价以每手面值转换为相应数量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兼有债务债券和股权债券的特性,具有债性和股性的双重属性。当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时,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后再出售获利;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转股价格,则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由于在转股期间,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配售权,因此与一般公司的普通股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债券的安全性和股票的收益性特点。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已有近百家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些企业大多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且具有较强的融资需求,这些企业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保证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国外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列为金融工具中的第一类或第二类。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下注册制。根据规定对于申请文件齐备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受理,但并不表示对本申请所涉及的发行人条件和发行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确认或者同意该发行人的申请。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只负责依法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既不承担对申请文件的任何实质性审查义务,也不对因核准不当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这类似于目前创业板注册制。 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采取的是注册制度,即中国证监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申请予以批准,核发批复文件的模式,同时,在审批过程中不进行实质性的核查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