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直播权是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对于体育比赛直播的收视率是极高的,但是因为一些网络播放平台,非法获取他人版权的内容,进行直播或提前上传,使得一些赛事的转协会受损失。那么,对于体育赛事直播权应当如何界定?
“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直播、转播和录播,是电视台和体育媒体的重要行为”,黄雷峰介绍说,但何为“直播”,何为“转播”,并非所有人都能分辨得清清楚楚。
有观点认为,只要在电视上直播或者录播体育竞赛仪式,无论是否直接转播比赛现场,是否得到转播权,都属于非法转播。
黄雷峰认为,直接转播、间接转播、二次转播(录播)体育竞赛,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应加以区分:直接转播,是指通过影像传输系统,在播映场所公开地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转播体育竞赛的行为。间接转播,是指通过购买或出租方式,获得只能直播某一体育竞赛权利人的权利,如电视复视镜次的转播权、广播权的授权使用,来转播体育竞赛的行为。二次转播,是指不再获得原始转播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或出租等方式,再次转播他人转播的体育竞赛的行为。
“直接转播是本,其他都是末。只有转播体育竞赛才算违法,其他都是媒介形式。只要是通过单独协商取得授权,无论采用了何种技术,传播方式如何,都是合法转播。”黄雷峰说。
在黄雷峰看来,网络媒体进行赛事直播,在合法获得转播权的前提下,应予以鼓励。“如果电视台转播某一体育赛事,网媒再通过付费方式转播同一比赛,就属于‘二次转播’,应受相关授权协议限制。”
在合理使用方面,黄雷峰建议,在体育竞赛较为重要的时间段,电视媒体可以开辟专档体育节目,尽量满足体育迷的需求。在赛事的重要精彩时段,新媒体可以采取延时直播的方式,延长用户付费观看的时间段,实现利益共享。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协调,已经与腾讯公司达成协议。腾讯公司已经停止侵权,并且日后会获得授权。对微信等社交媒体传播体育比赛的行为如何进行规范和管理,还需要相关制度进行明确。对此,黄雷峰表示,“我认为,对于在合法获得的体育赛事直播权的前提下进行直播的机构或个人,应予鼓励。对于未经比赛转播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有权直播的体育比赛录像的,构成对体育比赛转播权的侵犯,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将他人合法直播的体育比赛录制成光盘进行销售等行为,若经过比赛转播权人同意许可的,则不属侵权行为;若未经比赛转播权人许可的,则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