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占比多少才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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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控股股东。据此,判定是否具备控股地位,关键是判断是否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具有实际上的控制权。一般来讲,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只要非经他人授权无法行使决策权的,就认定其具有控股地位。

二、 控股股东的地位与作用 (一) 控股股东地位的确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公司一定比例财产或者股权,从而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而控股股东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公司一定比例股权,从而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两者并不必然等同。

1. 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因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支配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利,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他人的状态。只要存在直接原因,即使尚未达到足够的影响程度,也应认定其实际控制人地位。 2. 间接原因: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企业法人登记制度,所以,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实际控制人到底是依据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取得的。对此,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 投资者的关联关系;

(2) 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份额;

(3) 投资者是否委派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4) 投资者能否决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5) 投资者是否掌握公司重要银行账户的转账密码;

(6) 投资者是否有能力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实质性的影响和控制。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应认定该投资者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不存在股东(大)会制度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如何判断股东的表决权是否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持股数量: 一般情况下,持有上市公司7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股东地位: 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持股数量不能作为判断实际控制人的唯一标准,还应当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比如,虽然甲只持有公司8%的股份,但却是唯一的自然人股东,且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也应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四、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陷非法集资案 【裁判要旨】 特定情形下,部分股东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其并未处于实际控制地位,而不能直接利用股东地位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案例二: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纠纷案[1] 【裁判要旨】 确定实际控制人时,需要同时考虑股东权利能力和股东意思表示两个方面。如果仅具备股东权利能力,而没有通过股东意思表示实施控制行为的,不能认定其实际控制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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