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强拆猪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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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片上看,这个被拆除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在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有权强制拆除。 但本案中,当地政府部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由派出所以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并直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了强制拆除,显然不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限制。”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应当遵循上述程序。

本案派出所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强拆的猪棚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行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故派出所以治安案件强制拆除涉案猪棚,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的催告义务和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且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而原告诉称该建筑于2017年8月19日被强制拆除,故本案已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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