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仲裁的球员可以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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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三)故意拖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月薪的十二倍。” 根据上述条款,如劳动者遭遇“未签合同、欠发工资”的情况,可要求补偿(赔)偿工资(拖欠部分+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以国内联赛为例,运动员与足协、俱乐部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到《劳动法》调整。但中国足协作为社会团体,并未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无法给运动员发放社保补贴。而各职业俱乐部作为企业法人,也没有为运动员购买社保的法定义务。于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就失去了保障。

然而,随着近年来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比如《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的通知》等,对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于足球从业者而言,在遭遇欠薪问题时,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通过劳动仲裁来保护自己的薪酬福利。 但问题在于,如果球员通过劳动仲裁拿到了自己应得的报酬,那么是否还有权再主张违约金呢?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劳动者取得双重赔偿。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方既可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也可向雇主主张工伤赔偿;又比如在车辆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同时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在劳动关系中,当劳动者遭受单位侵害时,同样可以兼得赔偿(补偿)金和违约金。只不过,赔偿(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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