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回其多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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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问的是企业账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涉税事项的处理办法。 我们首先来看企业支付款项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再来看企业收到退货款时,如何冲销之前的收入及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同时,结转退货产生的损失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以上是企业的正常账务处理流程,如果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且已经确认了收入,那么就要按照上述业务进行冲销,但是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不以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准,而是在发货的同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所以即使此时尚未确认收入,也需要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那么问题就来了,很多情况下,客户在支付款项时并不是按照合同金额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几次分别支付,甚至每次支付的金额小于订购货物的金额,这时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销售方发出货物并同时通知购货方受领货物时,视为销售收入实现;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在发货前,销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方取得最后一笔货款或者收到最后一批货款的日期,为销售收入实现的日期。需要根据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收入的实现时间。

另外,对于多收的款项,如果是由于计算错误等导致多收的,应当退还给客户,并计入“营业外收支”,同时调整原先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则应当计入合同履约金,待履行完合同后再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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